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股权受让前实现的企业利润用于再投资可享受退税政策吗?

录入时间:2006-04-27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有历年累计利润未分配,后其股东将股权溢价转让予某外国投资者。现该外国投资者拟以受让股权前该企业实现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设立某生产性外资企业。请问,该部分利润投资能否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3号)第一条“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第二条“外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拥有或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且按该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交的,该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不受第一条规定限制,按有关规定享受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一)外国投资者;(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规定,可以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之规定,除非符合前述通知第二条规定之情形,该外国投资者将前述利润用于再投资可以享受退税优惠外,在其他情况下,外国投资者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的,不属于税法规定之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直接再投资”,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