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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到时的借款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08

  某公司是江苏某外商独资企业,按批文和章程规定05年度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现实际已到位95%;200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50万元,近日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局认为这笔利息因为公司资本金未到位不能税前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第一条“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2004-06-25)第七条第三款“对注册资本投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执行”之规定,贵司相当于未依法及依照章程规定出资到位的5%注册资本的对外借款,向金融机构所支付之利息,即使符合利息税前扣除的其他条件,也不能在计算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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