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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6-02-07

  问: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公司准备申请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贸易”一项。原来我公司可以按照政策享受“两免三减”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我们可以取得贸易经营许可。这个政策将如何享受?
  答:这个问题涉及对贵单位经营性质的认定,如果经营范围获准增加后,认定贵单位为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有关精神办理。具体如下:
  在税法(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当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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