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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提供境外宣传服务如何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2-09

  委托境外旅行社为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外从事宣传活动,其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宣传费,属于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具体内容是指: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57号)规定的“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中的“等合同或协议”是指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6种情况的合同或协议。
  可见,境外旅行社从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取得的境外宣传费用,根据现行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不予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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