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坏帐损失需要到税务机关审批吗?
录入时间:2006-01-24
问:我是一家外资企业,2005年度发生坏帐损失,请问需要到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取消上述审核认可后,对企业的应收帐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帐损失的原因做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