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租房费用可否税前扣除,合理的住房补贴有具体的标准吗?
录入时间:2006-01-23
问:我公司为一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国人)在南京租了一套房子用于居住。订立合同时约定出租方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承租方承担。请问:出租方在地税局开的税收完税凭证能到我公司报销在税前扣除吗?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这合理的住房补贴有具体的标准吗?
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合理的住房补贴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及规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