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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合并纳税如何进行亏损抵补

录入时间:2005-06-0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3/2005信息】 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对于合并申报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若有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 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营业机构有盈有亏, 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选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 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即,不论是低税 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 的办法加以解决。这段文字晦涩难懂,能否举例说明具体抵补方法?   答:关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的税务处理法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注意两个以 上不同税率的营业机构的亏损抵补问题。《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 亏损时,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 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外国企业在华设立A、B、C三个营业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由A机构负责 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机构适用的税率为30%,B机构适用的税率为24%, C机构适用的税率为15%。三营业机构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A机构应纳税所得额(30%)   100   -30   300  -250  800   B机构应纳税所得额(24%)   70   200   -20  -45  450   C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5%)   -40   50   -100  400  500   1999年应纳所得税额=100×30%+(70-40)×24%=30+7.2=37.2(万元)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200-30+40)×24%+(50-40)×15%=50.4+1.5= 51.9(万元)   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300-30-20-100)×30%=45(万元)   2002年应纳所得税额=(400-100-250-45)×15%=0.75(万元)   2003年应纳所得税额=(800-250+20+100)×30%+(450+30-20-45)×24% +(500+250+45)×15%=201+99.6+119.25=419.85(万元)   1999年-2003年应纳所得税额合计=37.2+51.9+45+0.75+419.85=554.7(万 元)   验证:   A机构1999年-2003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100+300-30+800-250)×30%=276(万 元)   B机构1999年-2003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70+200+450-20-45)×24%=157.2 (万元)   C机构1999年-2003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50-40+400-100+500)×15%=121.5 (万元)   1999年-2003年应计应纳所得税额=554.7(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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