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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境外保险如何才能获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6-0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3/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为 提高职工福利,公司决定对本单位外籍职工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境外保险费。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  380000    贷:银行存款   380000   2003年5月,国税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0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按照有关 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 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 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调增所得额380000元,同时还将上述款项并入 外籍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代个人支付的境外保险,如何进行账务处 理才能获得税前扣除?   答:上述账务处理虽然不属错账,但企业却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将上述 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则可以视同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据 实扣除。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  380000    贷:应付工资   380000   虽然这样做不能减少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实 行“据实扣除”政策,因此,以发放工资的名义将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通过“应付 工资”归集,并获得税前扣除,从而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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