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设立在经济特区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二十、设立在经济特区的服务性外商投资
企业如何计算所得税
(一)资料
设立在某经济特区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金额为600万美元,于
1992年开业,经营期15年,已经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该企业各年
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应纳税所得额 -200 50 40 260 100 30 160 250
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1999年将分得的利润120万元在我国境内
再投资举办另一家企业,请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8年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
方所得税税额。
(二)解答
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
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所谓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如果
开办初期有亏损,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1992年发生亏损200万元,1993年、1994年、1995年分别弥
补亏损金额为50万元、40万元、110万元,1995年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
150万元(260-110)。
1995年为开始获利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150×3%=4.5(万元)
1996年、199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0)×15%÷2=9.75(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100+30)×3%=3.9(万元)
1998年、1999年应纳税额=(160+250)×(15%+3%)
=73.8(万元)
该企业8年间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为91.95(4.5+
9.75+3.9+7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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