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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如何计算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如何计算所 得税   (一)资料   某外资企业1999年10月营业期满,实施解散清算。清算日企业的全部资产 为500万元,负债总额18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清算费用20万元,实 缴资本150万元。   (二)要求   请根据税法规定,分析计算该外资企业清算所得的应纳所得税。   (三)解答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解散、合并、终了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并以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指权益类 科目的基金,不包括负债类科目的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作为清算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负债+损失)            =500-180=320(万元)   清算所得或亏损=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 实缴资本)          =320-(50+20+150)=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33%=33(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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