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如何计算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如何计算所
得税
(一)资料
某外资企业1999年10月营业期满,实施解散清算。清算日企业的全部资产
为500万元,负债总额18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清算费用20万元,实
缴资本150万元。
(二)要求
请根据税法规定,分析计算该外资企业清算所得的应纳所得税。
(三)解答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解散、合并、终了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并以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指权益类
科目的基金,不包括负债类科目的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作为清算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负债+损失)
=500-180=320(万元)
清算所得或亏损=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
实缴资本)
=320-(50+20+150)=1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3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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