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产品出口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二十三、产品出口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注
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设立在经济特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于1992年开业经
营,经营期15年。该企业1992年至1999年获利情况及出口产品产值占全部
产品产值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应纳税所得额 150 70 30 150 250 300 350 400
出口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品产值的比例 50% 40% 60% 74% 72% 75% 59% 74%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外商投资企业8年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经当地政
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解答
1.1992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故1992年和199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994年、1995年、1996年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
1994年发生亏损,故不纳税。
199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50-70-30)×15%÷2=
3.75(万元)
199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50×15%÷2=18.75(万元)
3.1997年以后,“两免三减半”期限届满,以后三年视出口产值占全部产
品产值之比(70%),确定是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7年应纳税额=300×10%=30(万元)
1998年应纳税额=350×15%=52.5(万元)
1999年应纳税额=400×10%=40(万元)
4.8年间共应纳企业所得税合计为:
3.75+18.75+30+52.5+40=145(万元)
解题指导: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指“两免三减半”)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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