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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计算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二十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 性业务计算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某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2年开业经营,经营期15年。该企业兼营非 生产性业务,1992年至199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 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应纳税所得额 -30 80 140 -10 120 250 150 180 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 60% 75% 43% 58% 44% 69% 72% 68%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企业1992年至1999年共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额(经当地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解答   1.税法规定,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 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 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当年度即便在减免税期限内, 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   1992年企业亏损,不纳税。1993年盈利80万元,弥补1992年亏损 后仍有余额50万元,因此1993年为开始获利年度。按照“两免三减半”的规定, 该企业1993-199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5-199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从该企业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来看,1993年可享受免税, 1994年不享受免税,1995年享受减半,但因本年度亏损,故不征税, 1996年不享受减半,1997年享受减半,1998年、1999年免减税期满, 应全额征税。   因此,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40×30%+(120-10)×30%+ 250×30%÷2×(150+180)×30%=42+33+37.5+99 =211.5(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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