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计算所得税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二十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计算所得税
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某设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于1990年9月份开业经营,经营期
15年,当年获利,但企业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该企业历年被认定为
先进技术企业,各年经营情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年度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应纳税所得额 50 -60 100 150 180 220 340 350 360 400
(二)要求
请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10年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
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
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如
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1990年应纳税额=50×(15%+3%)=9(万元)
2.1991年为获利年度,故1991年、1992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应纳地方所得税。
应纳税额=(100-60)×3%=1.2(万元)
3.1993年、1994年、199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80+220)×15%÷2=41.25
(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150+180+220)×3%=16.5(万元)
4.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因此,该企业
1996年、1997年、1998年三年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其已
适用15%的税率,所以按10%的税率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40+350+360)×10%=105(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税额=(340+350+360)×3%=31.5(万元)
5.1999年,不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400×(15%+3%)=72(万元)
6.该企业10年间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为:
应纳税额=9+1.2+41.25+16.5+105+31.5+72=
276.45(万元)
解题指导:
(1)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
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2)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谓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
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如果开办初期有亏损,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
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