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股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十五、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股息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资料
1.某外国公司与中方一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甲,其中外方出资
额300万元,占甲企业资本总额的30%。甲企业于2000年3月1日以一批非
现金资产投资于乙企业,占乙企业资本总额的5%。有关投资业务如下:
(1)乙企业于2001年4月份宣告分派股利300万元,甲企业应得股利
15万元,其中,应确认投资收益=150000÷12×10=125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25000
投资收益--股利分配 125000
问:从乙企业分回利润是否并入所得总额征税,或补缴所得税款?
(2)2001年6月份,甲企业将乙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
26.71万元,转让时,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18.71万元,账务处理
如下:
借:银行存款 267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 187100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80000
问: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01年9月,甲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甲企业30%的全部股权转让给
丙公司,取得转让收入400万元,原出资额为300万元。问:丙公司应代扣代缴
预提所得税多少元?
2.某外国公司未在中国设立机构,2002年从境内获得利息30万元,租金
1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试计算该外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3。某美国公司甲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将部分闲置不用的
固定资产出租给另一家美国公司乙在境内的临时机构使用。乙公司在美国直接向甲公
司支付租金折合人民币30万元,甲公司对该笔租金收入已在美国缴纳所得税3万元。
甲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账面上未反映该笔租金收入,境外已纳税款3万元也未计入账内。
若甲公司境内分支机构2001年账面利润10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33%,试
计算甲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二)解答
1.(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投资的企业(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有关的费用损失也不得扣除。因此,分回投资
收益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5万元。
(2)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上述股票交易所发生的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该股权转让收益应并入所得额,不作纳税调整。
(3)税法规定,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
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
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此外,
国税发[2000]19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
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
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丙公司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400-300)
×10%=10(万元)。
2.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
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如财产转让收入的计算)外,
应当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20%(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减按
10%)的比例税率计征。预提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
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0+10+100)×10%=14(万元)
3.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从中
国境外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和其他所得,应视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所得,如果这部分所得被境外税务当局征收
了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其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甲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30-3)×33%
=41.91(万元)
解题指导: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
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外国企
业在中国境内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和提供其他劳务服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
手续费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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