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外方资本不到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十四、外方资本不到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资料
1.某外国企业与中方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
中外合资企业甲公司,注册资本2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中方
一次性出资750万元,外方出资250万元(分三期到位,2001年3月1日
150万元,2001年6月1日50万元,2002年3月1日50万元)。其他
资料如下:
(1)甲公司于2001年4月正式运营,2001年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
2002年实现利润总额240万元。
(2)外方出资额到位情况如下:2001年3月1日150万元;2001年
6月1日因外方发生财务困难,报经当地外经贸委批准后,同意将第二期出资时间延
长至2001年9月1日,外方如期履行;2002年3月1日50万元。
(3)甲公司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3%。
要求:计算甲公司2001年、2002年应纳所得税额。
2.某外国企业与中方某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
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甲公司,注册资本2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其
中中方出资600万元,外方出资400万元(分两期到位,2001年3月1日
250万元,2002年1月1日150万元)。其他资料如下:
(1)甲公司于2001年4月正式运营,2001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
万元。
(2)2002年初,外国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外方投资额150万元迟迟不能
到位,甲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被外经贸委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2002
年甲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3)外企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内企所得税税率适用
33%。
要求:计算甲公司2001年、2002年应纳所得税额。
(二)解答
1.甲公司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
策。
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200×(30%+3%)=66(万元)
2002年应纳所得税额=240×(30%+3%)=79.2(万元)
2.国税发[199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
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
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
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
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
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对甲公司来说,2001年外方投资已达已到位资
金的25%,可暂按照“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执行,因此,2001年度企业所得
税免征。
2001年应纳地方所得税=200×3%=6(万元)
2002年甲公司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根据“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投
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对以该外
商投资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
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而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因此,2002年除了应纳33%的所得税外,还应补缴2001年已免
征税额。
200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0×33%=99(万元)
应补缴2001年已免所得税额=200×30%=60(万元)
解题指导: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合同
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
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对于外国投资企业投资不到位的税务处理问题还应注意两点:
(1)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
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
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
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2)国税函[1991]326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在
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
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时不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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