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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普通企业、“两类企业”如何计算退税额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十二、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普 通企业、“两类企业”如何计算退税额   (一)资料   1.设立在某经济特区的服务性外商独资企业,投资金额为600万美元,于 1999年开业,经营期15年,已经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0年至2002年该 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均用于转增资本。假定该特区地方所得税免征,有关数据资料如 下图中序号1至6中所示:                       单位:万元     年  度   序 号  项 目     2000  2001  2002   1   会计利润     300   400   500   2   应纳税所得额   300   450   480   3   适用税率     0%   7.5%   7.5%   4   应纳税额      0   33.75   36   5   税后利润     300 366.25  464   6   再投资额     300 366.25  464   7   再投资额限额   300 416.25  444   8   应退税额      0   11.88  14.4   要求:请根据上表中1-6项数据,计算各年度再投资额限额及应退税额。   2.某外商投资企业由中方甲企业与外国乙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外方占资本总额 的60%,2000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 2000年已纳企业所得税为396万元[(1200×(30%+3%)],税后 净利润604万元。2001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按照税后利润的30%进行 分配,外方股东将分配金额与境内丙公司共同投资创办外商投资企业丁公司,丁公司 于2002年经有关部门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   要求:计算外国股东再投资应退税额。   (二)解答   1.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 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国税发[2002]第9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 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 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 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 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 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 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 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过程如下:   2000年再投资额限额=(300-0)×100%=300(万元),等于 再投资额。因200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故应退税额为零。   2001年再投资额限额=(450-33.75)×100%=416.25 (万元),大于再投资额366.25万元。   应退税额=366.25÷(1-7.5%)×7.5%×40%=29.70 ×40%=11.88(万元)   2002年再投资额限额=(480-36)×100%=444(万元),小 于再投资额464万元。   应退税额=444÷(1-7.5%)×7.5%×40%=36×40%= 14.4(万元)   2.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 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 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 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税函发[1996]11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 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 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 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 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 先进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 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 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 术企业时,可再按100%的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再投资额限额=(1200-396)×60%=482.4(万元)   外方实际投资额=(1000-396)×30%×60%=108.72(万 元),未超过再投资限额。   2001年先按40%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108.72÷[1-(30%+3%)]×30%×40% =19.47(万元)   2002年再退已纳税额的60%:   应退税额=108.72÷[1-(30%+3%)]×30%×60% =29.21(万元)   解题指导:   计算再投资退税还应注意下列问题:(1)税法所称“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应按 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 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 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 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2)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 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3)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外 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 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 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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