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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对技术转让、融资租赁业务征收预提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十、对技术转让、融资租赁业务征收预提 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1.某外国租赁公司与我国境内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外国租赁 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该公司使用。租赁公司分期收取的 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租赁期从 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租赁费500万元,每年末支付租 金100万元。外国公司取得该项设备的原价300万元,因出口该项设备向所在国 申请出口信贷(卖方信贷)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年利息5%,每年末归还100 万元,五年还清。   要求:计算该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某外国企业与我国境内某公司签订一项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有效期五年 (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转让费100万元分别于 1998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各支付50万元。由于该公司资金周转困 难,第2期付款一直拖延至2002年5月1日支付。该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1998年1月1日取得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其他应付款--外国公司  50万元   (2)各年年末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20万元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20万元   (3)2002年5月1日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外国公司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要求:计算该公司应代扣预提所得税额,并说明扣缴时间。   (二)解答   1.根据国税发[1997]035号文件规定,对该外国企业取得的境内租金 收入不征营业税。根据国税发[1993]50号、财税字[1982]80号、财 税字[1984]61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 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的租金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 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 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审核确认,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 余额,扣缴10%的所得税。   1998年末应纳所得税额=(100-300/5-500×5%)×10% =1.5(万元)   1999年末应纳所得税额=(100-300/5-400×5%)×10% =2(万元)   2000年末应纳所得税额=(100-300/5-300×5%)×10% =2.5(万元)   2001年末应纳所得税额=(100-300/5-200×5%)×10% =3(万元)   2002年末应纳所得税额=(100-300/5-100×5%)×10% =3.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5+2+2.5+3+3.5=12.5(万元)   2.根据国税函发[1998]757号及国税函[1999]788号文件规 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 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 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 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其中,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 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 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 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 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 费用的,应在财务上提取该费用时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另根据国税发 [2000]19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预提所得税税率减按 10%征收。据此,该公司扣缴时间及预提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1998年1月1日支付50万元应扣缴税款,适用税率20%。   应扣缴所得税额=50×20%=10(万元)   (2)截至2000年12月31日已摊销费用60万元,尚有10万元应视同 已支付并扣缴税款,适用税率10%。   应扣缴所得税额=10×10%=1(万元)   (3)2001年12月31日本年摊销额20万元,应视同已支付并扣缴税款, 适用税率10%。   应扣缴所得税额=20×10%=2(万元)   (4)剩余金额20万元应于2002年5月1日支付时扣缴,此前尚未支付已 经扣缴的不得重复计算。   应扣缴所得税额=20×10%=2(万元)   解题指导:   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两种形式,是对方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出口, 加强国际竞争,对本国出口给以利息补贴,提供较低的利率贷款。其中,卖方信贷是 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由买方延期付款;买方信贷,也称为设备贷款,是 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因此,卖方信贷利率与买方信贷 利率应是一致的,都是属于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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