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对计算机软件、远程服务业务征收预提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九、对计算机软件、远程服务业务征收预
提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1.某外国企业与我国境内某公司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合同规定,
外国企业根据该公司需要开发软件,软件只限该公司使用,不得对外转让,使用期3
年,软件使用费300万元连同计算机硬件200万元,于货物到达后一次性支付。
要求:计算该外国企业应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额。
2.某外国企业与我国境内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外国企业将其在境外收
集、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外汇牌价、股票行情等)从境外传输给该公司。外国企业
同时向该公司租赁终端显示设备。该公司通过终端显示设备及程序,随时阅读自己所
需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定期支付信息订阅费。2002年该外国企业收取设备租金30
万元,信息订阅费60万元。
要求:依据现行税法,解答下列问题:
(1)该外国企业取得的租金及信息订阅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2)计算外国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二)解答
1.依据国税函发[1994]304号、财税外字[1986]235号文件
规定,对于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或者按照我方提出的特定使用
要求和技术目标,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服务所
取得的收入,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
体产品,外商售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免予征收所得税;凡外商以提供专利或
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使用许可
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
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
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另外,
国税发[2000]19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预提所得税税率
减按10%征收。据此,该外国企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300×5%=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15=28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85×10%=28.5(万元)
注意: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还应注意两点:第一,对]
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所
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
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第二,购进国外设备,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土建设计和工艺设计服务所收取的
设计费和外商提供的设备制造、维修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可以不并入专有技术使
用费征收所得税。
2.(1)国税发[1997]035号文件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
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外国公司向该公司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是在我国境外收集、编辑、处理的,
信息的传输是通过设在用户处的终端显示设备进行的,且由该公司自己进行具体操作。
因此,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属于境外进行,根据营业税劳务发生地原则,该项信息订
阅费也不征收营业税。
(2)国税发[1995]201号文件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向中国境内用户
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是在我国境外收集、编辑、处理的,信息的传输是通过设在用
户处的终端显示设备进行的,且由用户自己进行具体操作,因此,此项经营活动在我
国不构成税法规定的经营机构、场所。并且,由于这些信息资料是社会公开的,不涉
及到外国公司、机构专有技术或商业情报的使用权转让问题,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预提
所得税征收范围。因此,外国企业、机构从事上述提供信息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信息订
阅费用,为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原则,在我
国不予征收所得税。在订阅费以外收取终端显示设备租金的,应就此项租金所得征收
预提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30×10%=3(万元)
解题指导:
关于预提所得税的一些行业性特殊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财税字
[1999]251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
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
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按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2)国税发[1998]201号文件规定: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
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
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税发[1993]049号文件规定: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
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4)财税字
[1984]032号文件规定,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
国际运输所收取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
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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