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常设机构税收罚款、滞纳金、为总机构垫付费用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4信息】 七、常设机构税收罚款、滞纳金、为总机
构垫付费用的纳税调整
(一)资料
珠海市某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2001年经我国某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该年度其经费支出额为1700000元,其中包括:
1.税收滞纳金2000元,税务罚款5000元;
2.为总机构垫付的下列费用:
(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10000
元;
(2)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
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50000元(不含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
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
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0000元;
(4)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
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8000元;
(5)总机构为对华销售农药(特殊商品),由驻华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
记费用1000元,为总机构一客户垫付的广告宣传费199000元;
(6)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其驻华代表机构垫付
的贸易赔款25000元;
(7)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我国境内的工具等物资,由其驻华代表
机构垫付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80000元;
(8)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24000元;
(9)国外样品运到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6000元;
(10)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2500元;
(11)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
40000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法,计算该驻华机构2000年度应纳
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额(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三)解答
应当计算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
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但应注意下列问
题:
1.国税函发[1991]726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项税收
的滞纳金和罚款,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应调减经费支出7000元(2000+5000)。
2.国税外字[1988]333号、国税外字[1989]140号文件规定,
应当计算的常驻代表机构支出,必须是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费用。常驻代表机构为其
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对照上述两个文件,第(1)项至第(7)项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费用,第(8)
项至第(11)项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因此,应调减经费支出额=(1)
+(2)+……+(7)
=10000+50000+30000+8000+1000
+199000+25000+80000
=403000(元)
本期经费支出额=1700000-7000-403000=1290000
(元)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1290000÷(1-10%-5%)
=1517647(元)
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1517647×5%=75882.35
(元)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517647×10%
=151764.7(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151764.7×(15%+3%)
=27317.65(元)
解题指导:
(1)财税字[1986]290号文件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从
1986年10月1日起由15%减按10%执行;(2)财税字[1985]
122号文件规定,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视为外国企业,享
受特区的税收优惠,其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