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4-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4信息】 我市某外商投资企业,因城市旧城改建被
拆迁,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100万元,该公司另在新工业区租用厂房进行生产。请问,
该公司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是否缴税,应视搬迁费的用途而定。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
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
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
重置固定资产原价;企业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
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
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公司未建新厂房,其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100万元应按规定加上拆迁厂房
的变卖收入减除旧厂房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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