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4-11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甲公司委托,对2013年研发费用专项审核。
甲公司为船舶制造业。2013年度发生的两个研发项目中,A项目于2012年10月取得市科技局确认书,研发期限2012年1月~2013年12月,预算总金额1500万元。C项目未向科技局申请确认。
审计人员查阅2012年度A、C研发项目资料,其预算金额分别为500万元、1500万元。“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明细账归集人工费500万元,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预算金额比例计算,A、C项目应分配人工费用125万元、375万元,占各项目预算的25%.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已剔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国税局2012年企业所得税复审结论,A、C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异常。审计人员初步判断,甲公司2012年归集和分配的人工费用,在审核2013年研发费用时可作参考。
甲公司2013年归集研发人员人工费用650万元,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64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从
2013年A、C项目预算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1500万元,占当年总预算的40%和60%。A、C项目应分配人工费用260万元、390万元,占各项目预算的26%。但“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明细账上反映A、C人工费380万元、270万元,占预算的38%和18%.A项目分配人工费用差异数=380-260=120(万元)。财务人员解释,2013年人工费用分配标准由预算比例法调整为预算工时比例法。但企业未能提供A、C项目工时预算资料。注册税务师认为,2013年A项目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会计处理一致性原则,2013年仍应按预算比例法分配人工费用,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变更的分配方法更合理,否则将发生税务风险。管理层同意将A项目多分配的120万元纳税调整,税前加计扣除人工费用金额=260×50%=1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