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11-27
2013年7月,甲税务师事务所受乙城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企业)委托,对其2013年上半年涉税事项进行审核。乙企业主要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销售,车用燃气业务,输气管道、气库的建设,燃气管网建设经营及相关配套业务。
审计人员与乙企业财务经理交流时了解到,该企业购入安全生产设备,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通过审核固定资产投资业务,查阅“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明细账户,审计人员得知该企业2013年1月~6月发生下列事项:“固定资产-SQJ
该账户贷方反映2013年6月出售设备60台,金额135000元。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4000
累计折旧 81000
贷:固定资产 135000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4000。
记账凭证附件为处置设备审批单,出售原因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发生故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60台,不含税单价500元,金额30000元。根据固定资产卡片及相关账户记录,该批设备2010年6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40台,不含税单价2250元,金额3150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将此类资产划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为0。
审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分析企业购入、处置安全生产设备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规定,对企业购入并实际使用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分析
按企业提供的2010年度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税收优惠备案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四十三栏“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项目填列金额 31500元。审计人员据此判断,会计与税务处理均正确。但安全生产设备从2010年6月购入至2013年6月出售,未满足5个纳税年度条件,按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乙企业应在2013年第二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60×2250×10%=13500(元)。
2013年6月购入200台S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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