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8-20
近日,来自多家媒体报道: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的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GSK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6月27日,GSK中国副总裁兼企业运营总经理梁宏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与梁宏同日被带走的还有GSK中国的副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张国维、法务部总监赵虹燕和商业发展事业企业运营总经理黄红。这四人被称为GSK中国的“四驾马车”。
旅行社成为GSK中国的“黑金池”
是什么石头激起了如此巨浪?原来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旅行社,即2006年成立的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临江旅行社)。“该旅行社几乎没做过任何旅游业务,而是只和一些药企打交道”,办案民警介绍。但令人奇怪的是,该旅行社年营业额却从成立之初的几百万元飙升到案发前的数亿元。该旅行社既然不做旅游,靠什么发财致富呢?
原来,临江旅行社主要承接GSK中国的会议订单,这些会议牵涉了大量受贿又行贿的记录,旅行社成为GSK中国的“黑金池”,无法走账的开销均可以通过会议费或者会议费提成回扣消弭于无形。据悉,GSK中国一次年会的费用就超过了1亿元人民币。
虚列会议费不能税前扣除
新闻背后的故事将再次引诱公众对于药价虚高的关注以及一系列“行规”背后猫腻儿的愤慨!但笔者想知道的是,GSK靠会议费列支套现,究竟少缴纳了多少所得税税款?还有,为他们大开方便之门的旅行社,该遭受怎样的税务处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所发生的业务以及所列支的费用应当是真实的,并不仅仅是有发票入账,有发票但不真实的业务一样不允许税前扣除。GSK中国列支了多少会议费笔者不知道,根据案情推算,GSK每年都有会议预算,分内部会议和外部会议,每年的预算都有几亿元。而据《新京报》报道,临江旅行社承接一部分会议业务,从2009年到2012年,业务往来总额1.19亿元。最近几年,临江旅行社每年的营业额也在1亿多元,而其中至少20%的会议虚增会议规模。
2.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要求准予扣除的支出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根据该原则,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比如GSK中国以会议费套现等非销售运营支出,以及变相行贿支出、家庭成员个人消费支出等。
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企业支出首先应当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例如,确实与销售有关的会议费支出允许扣除。另外,企业发生的合理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根据这一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等也均不允许扣除。
关于会议费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参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文件,对会议费列支作了详细规定。《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规定,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GSK中国所列支的会议费,鉴于其内部财务管理控制的严密性,这些资料形式上来推测应该是具备的,但最根本的核心问题是其大量的不合法的支出,通过会议费列支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按照20%虚增费用的比例估算,每年会议预算几个亿,这几年虚增费用算上一亿元不足为过。一亿元的虚增费用,意味着少缴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
涉案单位可能面临哪些涉税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下同)。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上述规定可知,GSK中国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列成本,已经形成了少缴税款的事实,分别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以临江旅行社为代表的众多会议项目参与者来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若构成犯罪,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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