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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设计费 代扣代缴须纳税

录入时间:2012-12-10

  一、案例简述

  2011年,深圳市恒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港方远东工程设计公司,代为设计**工程项目,根据双方签订的经济协议,合同金额为支付境外设计费1200万元。

  该公司委托深圳盛友税务师事务所出具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经审计核实,本年度涉及与境外有关的设计费用855万元,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其中:计提境外设计费115万元,本年度未付款给境外,也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金;本年度支付给境外520万元,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金;本年度支付境外费用220万元,款项汇入港方指定的境内企业账户,代扣代缴相关税金11.44万元,列入主营业务成本及税金。

  其主要涉税问题是:

  (一)支付境外设计费无合法凭证和《纳税证明》;

  (二)支付港方公司设计费520万元,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三) 计提境外设计费115万元和代扣代缴相关税金11.44万元在税前扣除。

  二、涉税分析

  (一)支付港方设计费税前扣除需取得合法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支付境外设计费在税前扣除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支付境外设计费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可通过代扣代缴形式,取得税务机关纳税证明,并经税务机关认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支付港方设计费应当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有些企业在委托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由于设计服务合同不规范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规范,可能导致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

  1.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确认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对境外支付须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支付港方公司设计费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金 支付港方公司设计费520万元,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实际未有代扣代缴纳税申报。

  (三) 计提境外设计费、代扣代缴相关税金不得税前扣除

  1.计提境外设计费11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计提境外设计费的作法,若处置不当的话,具有严重的涉税隐患和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提的境外设计费,由于其金额既不确定,实际也未支付,且无合法凭证和《纳税证明》,故该设计费不得税前扣除。

  2.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相关税金11.44万元也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扣代缴的所得税、营业税,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虽然代扣代缴的税款是由境内委托公司承担的或代为扣缴的,但与本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税法认为香港企业是纳税人,而境内委托公司只不过是扣缴义务人。因此,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相关税金不得税前扣除。

  (四)支付港方设计费纳税义务判定

  1.如何判断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在境内。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是判断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3.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对于涉及境内服务的。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不能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4.建议企业今后在与境外设计公司协定协议时,提供设计服务的方式应在合同中说明。若需要境外设计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说明境内和境外的服务费金额。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和境内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这样可以避免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和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三、如何纳税

  支付香港公司设计劳务费,非居民企业应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相关的的税金。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一)营业税

  该项设计劳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因此,该设计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三)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对提供劳务的释义: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本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通常完成一个项目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设计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境外设计人员来华的次数等,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就可能会核定境内劳务在整个劳务中所占的比例,以此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金额。如果境外设计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根据规定,要“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这样的话,境外设计公司就要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代扣代缴税金的计算申报

  合同约定由设计方负担应纳税款(合同额为含税价):应税收入即为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

  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合同金额×5%

  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金额×10%

  如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承担应纳税款(合同额为税后净额):应将设计方应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应纳税金。其计算公式为:

  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1-所得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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