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8-15
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请问居民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不同的情况下,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免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规定,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差,投资方也不需要补缴税率差额部分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