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2-10
问:我公司临时雇员人员进行生产,发给他们的报酬能否按“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因临时性事务而支付的临时用工人员劳务支出不属于工资,应取得代开的发票,按规定入账。
以下地方文件供您参考: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六)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解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
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5.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7.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8.由企业正式任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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