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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录入时间:2010-07-09

【中华财税网2010-07-09信息】问: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2倍。(2)借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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