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6-15
【中华财税网2009-6-15信息】 问:因业务推广需要,公司就一些户外广告位,如公交车身、广告牌、单立柱等直接与所有者签署租赁协议,协议期一般为1年以上。公司会根据宣传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画面。请问,广告位的租赁费用是按经营租赁费扣除还是按广告费(视同广告发布费)扣除?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分析,一般的经营租赁侧重于租赁物本身直接使用,广告位的租赁中,租赁物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租赁者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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