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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账应付款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录入时间:2009-06-12

【中华财税网2009-6-12信息】  问:长期挂账的应付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法是怎样规定的?(对方公司现无法联系,可能已经解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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