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汇兑损益的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9-04-14
【中华财税网2009/4/14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为便于企业执行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第三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
问题:
(1)所得税法是上位法,企业年度终了按汇率中间价折算率调整外币账户形成的汇兑损益能够在所得中确认或扣除。
(2)国税函【2008】264号针对内资2007年汇算清缴,2008年后是否可不执行?是否外资也可不执行?
(3)财税【2008】80号是针对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不执行新准则企业,虽然也有汇兑损益,是否不执行?
(4)外币业务频繁的企业,很难一一与原始的成本对应,有什么好办法?
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确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有抵触。我们理解应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适用的时间和对象已明确,就是2007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完毕,自动失效,因此不适用200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2008年度内外资所得税已经统一,外资企业也不应当执行。
但上述问题如何处理,建议企业还要等新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再行处理或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较好。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九章 外币业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它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它货币的汇率, 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它货币之间的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第一百二十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其他会计制度对外币业务处理也有相应规定只要按照规定处理就行。
但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对外币资产计提的各类减值准备,按照新税法不得税前扣除。
不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以不执行财税〔2007〕80号。
4、贵所所说原始的成本,究竟是指什么成本?如果是指产品销售成本,由于税前扣除要遵循配比原则,收入和成本应当配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