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2008/11/3信息】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鄂科技发计[2008]51号),对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减免税等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湖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4部门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4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负责湖北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向国家认定办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省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各市(州)科技局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建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东湖、襄樊国家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建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组织并指导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汇总后定期报省认定办;对本地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及时向省认定办报告;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统计工作,并向省认定办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通知》指出,企业申请、认定高新企业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相关部门需按照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价、省认委会审定、公示结果和公告备案的程序组织认定工作。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认定办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认定办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通过认定高新企业如何享受税收政策,《通知》明确。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减免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报送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要针对《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款的内容提出鉴证结论,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末最后一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
《通知》同时明确,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并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予以处罚。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鉴证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延伸阅读
:《高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确定研发费归集范围 风险提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要点及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