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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目录优惠: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录入时间:2008-10-21

【中华财税网2008/10/21信息】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5个与《企业所得税法》相配套的税收优惠目录,并明确了执行这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时间、优惠税额的计算等相关问题。有关人士介绍,办理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涉及减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也即将发布。
  至此,纳税人从《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就望眼欲穿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所得税是目前和今后最有筹划价值的税种。纳税人要最大限度获得上述税收优惠,既需要准确理解各个优惠目录的具体规定,还需从整体入手,统筹考虑,在整个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应用5个优惠目录,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整体税负。
  小处着手:准确理解优惠条件是关键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记有告诉记者,《企业所得税法》的5个配套优惠目录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都进行了明确,企业必须从小处着手,准确理解每一个规定,谨慎操作。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3个文件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各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李记有说,上述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包含了很多复杂的细节性的规定,企业在具体计算税收优惠时必须谨慎操作。比如专用设备投资额,它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还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如果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如果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就不能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纳税人还需要注意的是,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家介绍,5个目录中类似的比较“苛刻”的优惠条件还有很多。根据一些税收筹划专家的理解,纳税人必须注意的地方至少有以下3点。
  第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该目录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企业产品所含的该目录所列资源的比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事该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通知还明确,企业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同时从事不在该通知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企业从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税收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专家总结说,纳税人要获得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税收优惠,首先购进的产品或从事的项目要在目录规定范围内,符合目录设定的技术标准、应用领域。其次,企业需要符合文件明确的各项条件。再次,纳税人需要按即将发布的减免税具体操作办法,履行认定、审批手续,准确计算收入和减免税额,申报减免税。这3个环节中哪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导致纳税人失去税收优惠。
  专家认为,5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新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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