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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8-01-24

  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字 [2001] 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5%,请问我单位按照上上述基数和15%的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各级政府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审批确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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