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1-24
问:现有A、B两公司,都是内资企业,其所得税率一样,A持有B公司30%股权,现A打算退股,B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同意,A以享有B公司的权益退股。请问A公司退股取得的收益是否要交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退股取得的收益需要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