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8-01-04
问:目前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及计算基数是多少?依据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国家统一规定又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关于目前国家统一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计算基数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因此,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还是各级政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审批确定。如果当地政府没有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我们理解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