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合并”对内资银行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录入时间:2008-03-28
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正式生效,内、外资企业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对于近年来竞争日趋白热化的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对它们产生怎样的影响,内资银行的竞争力是否可以就此迅速增强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两法合并”前内资银行所得税税负分析
为吸引外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外资企业很多“超国民待遇”。就银行业而言,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再投资退税等方式,使外资银行的税收负担大大低于内资银行,具体表现为税法对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税率和税基设置上的双重标准。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计上,内资银行除了在沿海开放地区的分支机构外,统一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远高于外资银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范围上,内资银行的税基范围明显要大于外资银行,差别主要体现在税前扣除的标准上(见表1)。
表1 “两法合并”前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标准比较
二、“两法合并”对内资银行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影响分析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
“两法合并”把内资银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至 25%,将直接降低内资银行的所得税税负水平。同时,适用于外资银行的特别税收优惠将被全部废止,但规定按原税法享受 15%和24%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执行新的税率,给予了外资银行一个缓冲适应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直接下调至 25%,将对降低内资银行的税负水平产生多大影响?本文根据 2006年底内资银行的各项统计数据简单地预测了税率下调后内资银行的净利润增长额以及其他指标变化。假定其他一切税前扣除和税务处理方法不变,“两法合并”前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3%:“两法合并”后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25%,企业净利润增长的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增长=Δ名义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两法合并”前名义税率-“两法合并”后名义税率)×(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名义税率)
根据此公式,可以测算出“两法合并”对我国内资上市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长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几家银行总部在深圳特区,执行的是15%的税率,其他各家银行也均有设在经济开发区内适用15%税率的分行,各家分行实际的税率和对应的净利润在年报中披露不充分。为计算简便的需要,“两法合并”前名义税率统一假设为 33%.综合各家已上市商业银行的数据,可得表2内容。
表2 “两法合并”对我国内资上市商业银行净利润影响预测
从表2可以看出,各家内资上市商业银行均从降低税率中获得不同程度的收益。除了民生银行,各家银行在“两法合并”后净利润增幅都达到了11%以上。其中,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受益于“两法合并”的程度最高,几其是浦东发展银行,“两法合并”后每股税后净利润将有近100%的增长,业绩得到大幅度提升。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影响
自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对银行业的税收政策以来,虽然经历过几次调整,但是对银行业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没有变化。特别是作为上市公司的内资银行,在“两法合并”以前不仅大多没有税收优惠,反而由于工资成本和其他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扣除,造成实际税费支出较大,影响到了利润总额。我们根据 2006年各上市银行年报测算,上市内资银行的实际平均税负在28%左右,大大高于外资银行。其中,原来的四大国有银行(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实际平均税负在24%左右;股份制银行(如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的实际平均税负在34%左右。这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制过程中已经享受过一些税收优惠。因此,“两法合并”给股份制商业银行带来的有利影响要大于国有商业银行。
在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内资银行在“两法合并”前有许多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变成可以在税前列支,外资银行原有的税收优势消失(见表3)。
表3 “两法合并”前后内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变化
(三)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内资银行在所得税方面没有享受单独的税收优惠,而外资银行则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如,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及分行)、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外资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等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按身份和地区区别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如高新技术产业等。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内、外资银行的税负公平,有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长足发展。
(四)《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管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专门开设“特别纳税调整”章节,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特别纳税事项作纳税调整。
1.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关联方合作产生的成本支出,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与关联方业务往来定价,由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企业需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于银行具有业务面广的特点,上述规定意味着银行纳税申报工作量的增加。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等条款,限制了外资企业通过资本弱化,增加财务费用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过去,外资银行通过资本弱化形式避税,这对于内资银行而言有失公平。同时,外资银行过去还常将其实际在境内吸收的外币存款用于发放贷款的业务按转贷业务处理,以规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这些方面加强了管理,为打击资本弱化等避税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法合并”增加了内资银行的税后盈利和资本回报率,有助于提升内资银行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稳定和提升内资上市银行的股价,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会逐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税后盈利水平,但随着人民币业务的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投资环境将大为改善。外资银行将逐步与内资银行同步公平竞争,促进我国金融业整体实力走向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