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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计提的福利费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7-11-07

  问:新财务通则对所有企业都适用吗?新财务通则2007年起不能计提福利费,税法有没有政策规定2007年不能计提福利费呢?某内资企业(非合伙、个人独资企业)2006年应付福利费期末余额20000元,2007年计提福利费15000元,支付福利费23000元,那么,在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不应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但还没有其他的文件规定如何列支,应该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总额的限制在会计上没有规定,但在税法上还是要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内据实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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