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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两劳释放人员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9-07

  问:我是劳动就业企业,现要招用一批两劳释放人员,达到什么标准能享受优惠?
  答: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该文件是1994年下发,虽然国家没有规定此政策废止,但与当前的“下岗再就业政策”有不一至,原待业青年的有关证明已不负存在。企业安置两劳释放人员达60%也很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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