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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聚会活动经费如何在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7-09-04

  问:我们是家外资企业,没设立工会,平时员工聚会活动发生的费用(如聚餐费、 组织卡拉OK等)是否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税前列支问题?
  答:贵公司员工聚会活动发生的费用(如聚餐费、 组织卡拉OK等)不属于工会经费使用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也可用于支付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法规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法规进行调整。因此,贵公司员工聚会活动发生的费用(如聚餐费、 组织卡拉OK等)可以计入企业福利费,在实发工资总额14%内据实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会[2003]10号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法规〉的通知》(财会[2001]62号)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法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法规,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法规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也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法规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法规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法规的用途进行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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