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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9-04

  问:因政府规划整体搬迁,取得的土地出让补偿金小于土地摊余价值和地上附着物---房屋、建筑物的净值损失时,此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是申报扣除还是审批扣除?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因此贵公司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不可以自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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