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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7-08-08

  【中华财税网2007/8/8信息】问:企业向股东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股东是企业,贵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自然人股东与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值得商榷。我国现行税法对自然人股东是否是关联方未给出明确依据。无论是《税收征管法》还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都只是针对关联企业作出了详细解释,而对企业与个人股东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认定缺乏依据。参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应征税”的原则,自然人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受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利息收入适用20%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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