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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7-08-08

  【中华财税网2007/8/8信息】问:1、对于外购材料提炼生产A产品,之后对于提炼出A的废渣再次提炼B产品,对于B产品可不可以享受到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B的原料视为企业内部产生废渣,享受5年的所得税优惠?
  2、对于具体税收优惠的实施,是自投产之日起,还是按照认定证书颁发日呢?具体都需要做些什么?这方面的文件如何?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此已明确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因此,贵公司外购材料提炼生产A产品,利用提炼A的废渣再次提炼B产品,只要生产B产品用的提炼A的废渣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B的原料属于企业内部产生的废渣,生产B产品可以享受到上述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免征所得税5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五条(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对不是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减免税执行时间,是按自投产之日起、还是按认定证书颁发日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附送资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交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因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必须是实际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的资源生产产品已经投产并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具体时间及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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