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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运用分析

录入时间:2007-08-08

  【中华财税网2007/8/8信息】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很多优惠政策要取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新法开始实施时已经按现有税收政策开始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5年的过渡期照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我国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种类繁多,因此,过渡期的设定也有所区别。
  对于享受低税率(如15%、24%)优惠的老企业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设计了5年的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老企业的税率应当逐渐过渡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而言,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直至期满。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开始计算。
  但具体哪些优惠政策可以享受过渡期照顾,还要等待国务院确定,据了解,今年7、8月份将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将会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理解,必须注意到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1、对于内资和外资企业都有过渡期的税收优惠问题,不是只有外资企业可以享受;
  2、可以享受的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或者可以定期减免的旧企业,地方政府给予的照顾、财政返还不在此列;
  3、新旧企业看营业执照的时间:2007年3月16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属于旧企业,之后的属于新企业;
  4、可以享受过渡不表示可以自动享受,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和审批类,因此,企业要把握有关的手续办理时间,切莫因为手续问题丧失享受最后的晚餐的机会。
  一、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强调“五年”逐步过渡到新税率
  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来享受优惠政策的一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设置了5年过渡期的方法处理新老税法的衔接。如:对于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仍按优惠税率交纳所得税,5年后适用25%的税率。
  享受过渡期优惠的条件: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并根据当时的法规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
  外资企业享受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二、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继续享受至期满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允许2008年1月1日已经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按原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享受过渡期优惠的条件:必须是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并根据当时的法规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从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的,2008年1月1日还没有开始获利的,2008年将作为第一个优惠年度。
  2.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符合享受过渡期优惠条件的,可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
  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主要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附:
  内资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特殊区域的过渡期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特定区域,即五个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财政部长金人庆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中的解释,过渡期优惠政策初步定为:
  1.2008年1月1日后,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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