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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及研发补助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28

  【中华财税网2007/6/28信息】 问:近年来,我单位投资15亿元以上围绕产品配套、循环经济及产品升级进行技术改造,为支持企业发展,地方政府按照企业纳税新增地方财力的部分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技术改造及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企业收到的补助款是否可以冲减技术改造支出(在建工程)?年末需作纳税调整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章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如果是执行新准则的企业,那么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及其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可到中国税网法规中心查找)。在税务处理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贵单位的这种技术改造及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没有相关的免税规定,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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