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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推广会发放宣传品如何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6-28

  【中华财税网2007/6/28信息】问:企业举办新产品推广会(或业务推广会)、时装发布会(服装企业),自主举办或委托中介代办,发放部分宣传品,按何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无论是企业自主举办还是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新产品推广会发放的宣传品,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广告费的三个条件的,都应作为业务宣传费依5‰比例在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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