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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专向资金拨款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28

  【中华财税网2007/6/28信息】问:我公司收到一笔国债专向资金拨款,依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第十四条规定“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将国债专向资金拨款列入资本公积管理,不计入损益,因此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不应纳税所得税。这样做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贵公司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是不计入损益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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