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补交税款能否在下年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
录入时间:2007-06-28
问:一家建筑设计院,将接到的部分设计项目分包出去。比如接到的设计项目100万元。分包出去60万元。会计上将100万元确认为收入。60万元确认为成本,营业税按照40万元(100-60)交纳。2006年自查中发现,应该按照100万元的基数交纳营业税,于是自行补交了3万元(60×5%)的营业税。问题是:2005年企业并没有少确认收入,但补税后2005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减少3万元。那么这个3万元能否在2006年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纳税调减?或者可以申请退回2005年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答:虽然有人认为问题所述5万元营业税从费用角度看属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年)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施细则78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79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且《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5号)明确,“‘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综合以上,可以推定问题所述的营业税费用可以在所属年度扣除。同时据了解。因此而多计缴的所得税,税务实践中只要企业能举证的一般都可以申请退税,而且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此类情况也可以办理退税。故建议你们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