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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未预提费用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6-28


  问:我单位为通信企业。2006年12月份收到业务部门的铁塔工程代维修费13万元的票据。但该笔支出应归属于2004年,而当年没有预提这部分费用。如果2006年做一笔费用处理对本年的损益影响较大。请问这笔业务该如何处理为妥?
  答:会计上可以按照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最终会影响到2006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但不影响当年损益。
  税务上的处理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进一步明确,“财税[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故所述情况在税务上按规定也不能作为2006年的费用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扣除,一方面实务中对此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观点认为“财税[1996]79号”和“国税发[1997]191号”文均只强调不能移转以后年度扣除,并未明确禁止在所属年度扣除,因此可以作为差错更正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申请退还当年因此而多交纳的税款,这种观点与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没有抵触。另一方面问题所述也可能有多种情况,如合同约定的劳务提供方式、延续时间、费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也会对费用的扣除(列支)有所影响。所以建议企业就此与主管税务机关协调,在提供充分、适当证明资料的前提下申请退回所属年度因此而实际多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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