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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标准部分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吗?

录入时间:2007-06-04

  问:我单位超过标准部分的业务宣传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根据吉地税所字[2000]335号文件规定,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宣传费用,均可视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
  超过标准部分的业务宣传费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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