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提取了维简费的井下设备,是否允许提取折旧?
录入时间:2007-06-04
问:我是吉林一家煤矿企业,现购入一批固定资产,我是提取维简费还是提取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吉地税发[2005]118号:(六)煤碳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
1.煤碳企业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按文件规定企业应当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开支的费用项目而未在其中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煤碳企业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允许在税前扣除。提取的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和要求按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掌握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吨煤8.7元提取的维简费中包括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2.5元和维简费6.2元。井巷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时,提取的吨煤8.7元不再分离,全部作为维简费用。上述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未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
(2)井巷以外的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和机械设备提取折旧和报废损失处理等问题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其它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和国家下发的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
对于您是否可以提取维简费,应按吉地税发[2005]118号文件规定执行。但提取了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